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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_1
时间: 2024-09-23 10:31:16 浏览次数:23
追偿权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一、追偿权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若此起争端涉及因担保责任引发的追偿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提交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担保合约之履行地的当地人民法院···
追偿权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一、追偿权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若此起争端涉及因担保责任引发的追偿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提交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担保合约之履行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审理。

同时,在双方当事人已经事先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点时,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协议中所规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追偿权纠纷是借贷纠纷吗

关于追偿权纠纷,它并不仅仅局限于借贷纠纷,其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且复杂。一般来说,追偿权纠纷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便有权针对债务人的相对方当事人(例如保证人、连带责任人等等)进行追索权利。而此类权利的行使往往取决于保证合同、连带责任等各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非简单地源于借贷关系。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从而确保自身债权利益不受损害。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而达到维护债权权益的目的。然而,上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追偿权纠纷是否应被视为借贷纠纷范畴之内。实际上,追偿权纠纷可能牵涉到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借贷、保证、连带责任等多个方面。因此,究竟是否应当将追偿权纠纷纳入借贷纠纷的范畴,还需结合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纠纷源自于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将该案件提交给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是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假如双方已经提前达成了关于特定合同更具体的履行地点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实际的履行地点。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以确保最终的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范。双方都应当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在这个过程中,讨债公司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制定出最合适的诉讼策略,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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